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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暨首都新闻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宣部和教育部党组的具体领导下,中央暨首都新闻单位从事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同志们,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第一线,采写并推出了一大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新闻作品,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总结三年来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经验,鼓励和表彰近年来在教育新闻宣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进一步推进教育新闻事业的发展,在1999~2000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暨论文评选的基础上,我部将举办2001~2003年度优秀教育新闻暨论文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宗旨
鼓励和表彰近年来在教育新闻宣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以进一步调动新闻工作者关注、参予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推动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质量,营造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更好地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评选范围及要求
1、凡中央暨首都主要新闻单位记者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30日期间,公开发表或播出于省级及省级以上报纸、杂志和省级及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关教育方面的消息、通讯、评论、摄影作品,广播电视类消息、专题、系列报道等,均可参加本次评选。
2、参评作品要求内容真实,观点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社会反响好。
3、每位记者均可选送消息、通讯、评论、摄影作品和论文参评,但每个奖项的参评作品最多不得超过两篇(件),同一作品不得同时参评两个奖项。
4、每篇参评作品报送的份数分别是:文字类,复印件15份;图片类,原底片洗印件15份,附文字说明;广播类,普通磁带1件,文字稿15份;电视类,普通家用录像带1件,文字稿15份。所有参评作品均需填写《2001~2003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论文)参评表》一式15份(可填写后复印),装订在文字、图片作品和广播、电视作品的文字稿上面。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作品附中文译稿。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本次评选活动设“优秀教育新闻”一等奖10~15名,二等奖20~35名,三等奖30~45名;荣誉奖适量。设“优秀论文”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纪念奖适量。
四、报送及报送时间
参评作品请于2003年12月10日前,由作者自行报送至教育部新闻办,逾期不予受理。
五、组织领导及评选程序
2001~2003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论文评选活动由教育部办公厅主办,教育部新闻办公室为评奖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 电话:66097225 传真:66096612
本次评选活动颁奖仪式定于2004年1月中旬在北京举行。
附件:2001~2003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暨论文参评表(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