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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散装沥青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保护并降低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道路建设造价及养护成本,改变目前存在的因桶装沥青现场脱桶使用燃油二次加温,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的现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限制桶装,鼓励散装”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及养护路面铺装中,推广使用散装沥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散装沥青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我市新建(改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应逐步推广使用散装沥青。从2006年1月开始,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沥青。

  二、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原则上使用散装沥青。因受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需要使用桶装沥青的,应符合环保要求,并严格控制在施工现场加热桶装沥青。在人口稠密区的公路、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养护作业的,不得在施工现场加热桶装沥青。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建委、市市政委在立项和审查公路、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编制中,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中,都应明确要求使用散装沥青。不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散装沥青的施工企业,2年内不得从事本市公路、城市道路的路面工程;属政府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四、加强对全市散装沥青油库建设布点的统一规划管理。散装沥青油库及散装沥青中转库的规划布点,应科学合理避免重复建设,符合环保、消防要求,方便运输,方便使用,并纳入《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重庆市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统筹安排。

  五、散装沥青的装卸、储藏、运输、使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港口码头、公路和铁路站场进行散装沥青接卸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沥青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车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散装沥青运输车出现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置,原则上先放行、后处理,以减轻环境的污染和损失。

  六、对在使用桶装沥青过程中违规作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市环保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建立重庆市散装沥青推广使用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和协调全市散装沥青推广使用工作。上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执法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给予相应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沥青的工作,努力推进我市建设和环境、自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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