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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3 生效日期: 2006-09-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8月11日,共有49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以受理。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吸收部分新申报机构予以补充,成员数量控制在40家以内。在征求银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1、对目前仍具备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37家机构成员资格予以全部保留。
  2、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此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中暂不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
  3、吸收网点数(以财政部核查数为准)100个(含)以上且2005年末净资产10亿元(含)以上的新申请机构加入,按此吸收新申请机构3家。
  按照以上原则,确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

2

1002

中国农业银行

22

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1028

成都市商业银行

4

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1030

西安市商业银行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

6

1006

中信银行

26

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

27

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1041

徽商银行

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9

1054

南通市商业银行

10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11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1059

南昌市商业银行

12

1013

深圳发展银行

32

1062

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4

1015

北京银行

34

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15

1016

上海银行

35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16

1017

南京市商业银行

36

1100

恒丰银行

17

102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8

1021

天津市商业银行

38

5008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19

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39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20

1023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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