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新闻局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为辅导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鼓励出版事业发行数字出版品,以加速出版产业升级,并建立示范性指标,提振相关业者信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数字出版品,系指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数据以数位形式呈现之出版品,包括由现有实体直接转换或原生之数字出版品。
三、申请补助之数字出版品,须为在国内公开发行之著作,包括经由网络或实体通路等管道发行。
四、补助对象: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出版事业。
五、补助名额及金额:五名,每名新台币一百万元整。
六、申请须知:
(一)申请期间及申请方式:申请者应于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止,检附第(二)款规定之文件,以挂号邮寄或径送本局出版事业处第二科(台北市一○○中正区天津街二号),并应注明「报名九十三年度补助发行数位出版品」。邮寄以邮戳为凭;径送者以行政院新闻局收文单位所载日期为准。逾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达者,概不予受理。
(二)申请文件:
1.申请书一份
2.合法设立之证明文件
3.企画书(一式十份)
(三)企画书内容:
1.基本数据:申请者简介。
2.规划目标及说明:包括拟发行之数字出版品数量及种类、著作权保护机制、发行通路、执行进度等。
3.预期成果:例如建立数字出版产业示范性指针、推动整体产业发展。
4.行销策略与方式:例如异业策略联盟、推广活动规划等。
5.资源需求与运用
(1)人力资源:参与本案工作人员介绍(含学经历、现职、专长等)。
(2)软、硬设备说明。
(3)经费收支概算。
(4)结合外部资源说明。
七、评审作业:
由本局遴聘专业人士五人至七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车马费。
评审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员于审查申请案件时,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评审标准由委员会订定之。
八、签约:
获得补助之出版事业应于收到本局通知后一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销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合约书由本局另订之。
九、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分别核拨半数之方式为之。
(一)第一阶段: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于签约日起三十天内,检具第一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领款收据(或发票)及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
(二)第二阶段: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于本局核拨第一阶段补助金之日起六个月内,检送结案报告书、第二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领款收据(或发票)及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
(三)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未于前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本局得撤销其受补助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无法于前款规定期间内完成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时,应于第二阶段补助金申请期间内,以书面具陈理由及拟采取之应变措施,向本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且以一次为限。逾期未提出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或本局不同意展期者,本局得撤销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已受领第一阶段补助金者,并应于资格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
十、违反规定之处置:
(一)如以虚伪不实文件数据申请本补助金者,本局得撤销其受领补助金之资格,并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受补助者应无条件缴回其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本局拨付补助总额之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二)已领取补助金之出版事业,经本局查证有违法、违约或违反本要点情事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撤销其受领补助金之资格,该出版事业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已拨付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三)经本局撤销受领本补助金资格之出版事业,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补助发行数字出版品之相关补助。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