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全市拆违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好拆违后困难群众的再就业和经营户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再就业和安置。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做好拆违工作的同时,要把拆违后困难群众的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好,帮助该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和安置经营,尤其要做好因拆违引起的特困群体的救助及就业安置工作。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解决再就业和安置。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门面、市场、厂房、仓库等安置就业,从事经营;二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客观要求,规划建设若干个拆违就业援助一条街或农贸市场安置就业、经营;三是大力挖掘各类岗位进行安置就业。
三、出台政策,扶持再就业和安置。一是对因拆违而需重新安置的经营户,从重新安置之日起1年内,减免各类行政性收费;二是税务部门要充分考虑拆违对中小经营户的影响,根据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有关基数,尽量减少经营户的损失;三是持有下岗失业证的人员,除继续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有关再就业援助政策;四是对各个区为盘活存量而进行改造所需的投入,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因拆违引起生活困难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低保政策的,市民政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做到应保尽保。
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于2005年8月25日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