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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 2005-07-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5]7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结合落实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加速淮南奋力崛起的决定》(淮发[2005]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淮发[2004]31号),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重点促进工程。从2005年起,每年确定30家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奖励和重点扶持,对前10名予以重奖;每年集中力量重点扶持30个左右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技术进步。中小、民营企业自主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鼓励中小、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专业化和为大企业协作配套,大力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项目,市政府以0.5—1倍的专项资金配套支持。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在200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的基础上,今后5年在财政预算中逐年再适度增加,加大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民营经济促进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区也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逐步理顺和完善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体制与机制,充分发挥其为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的主导功能与作用。扩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制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损账补贴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

  五、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参与、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机构功能,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加快全市中小、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初步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服务网络,满足中小、民营企业的基本需求。建立信息服务体系,组建“淮南中小、民营企业信息服务网”,逐步建立中小、民营企业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技术库等,形成网上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创业辅导、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

  六、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中小、民营企业要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并依法建立健全统计上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制度,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守信经营。

  七、加强对中小、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政府资源,形成合力。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民营经济促进局)负责对全市中小、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内的中小、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民营经济发展督查力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民营经济促进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淮发[2004]31号)的执行情况。督查实行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每年年中、年末进行全面督查,同时根据需要就有关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民营经济促进局)、发改、经济、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劳动保障、商务、科技、统计、法制、金融、各行业协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及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民营经济促进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加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实绩考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淮发[2004]31号),市政府将对各县区、行业、重点企业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实绩进行专项考核。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统计局要抓紧建立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制订客观反映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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