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一半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已经向部提交了资源潜力调查报告,为组织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全面完成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任务,经研究,决定对尚未提交资源潜力调查报告的大中型矿山进行资源潜力补充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2003年全国矿山统计年报中符合“通知”要求,尚未提交资源潜力调查报告的矿山企业,无论有无资源潜力,都必须按“通知”要求补充完成潜力调查工作,提交潜力调查报告。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矿山企业,如确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可不提交资源潜力调查报告,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补充调查工作,并于2006年3月底前将调查结果报送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技术处。
联系人:吕志成
联系电话:(010)62303046 传真:(010)62303043
电子信箱:zhichenglv@163.com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