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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 2004-1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便函[2004]264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采购公司、转贷银行:
  2004年9月24日,我部与北欧投资银行(以下简称北投)签署了第三批医疗贷款协议(金额为6000万美元),贷款条件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加(0.5%-0.65%)利差,还款期为10年,宽限期为0.5-3年。现将利用北投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申报北投医疗贷款的项目较多,第三批贷款额度仍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因此,我部在《关于2004年度第一批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安排意见等事宜的通知》(财办金[2004]52号)文中暂缓上报北投医疗领域新项目的要求继续有效。
  另外,为支持公共卫生建设,我部拟于明年初与北投磋商争取再获得一批新的额度。能否获得新的贷款,取决于第三批贷款的消化程度。鉴此,对我部已批复并通过国家有关立项审批手续的项目,有关单位应争取在2005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外招标和国内转贷工作。
  二、按北投贷款程序,在采购公司与国外中标商签署商务合同后,项目单位应填写后附贷款申请表和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中英文各一份,中文表加盖公章)报我部对外提出。今后,各有关采购公司在向我部提交采购评标报告时须附上述表格及其电子版。填写贷款申请表时应注意:项目单位所利用北投提供贷款总额应少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
  三、经协商,北投同意与其它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见附件)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请有关财政厅(局)和采购公司将上述情况通知相关项目单位。
附件:1、贷款申请表(中、英文)(略)
   2、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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