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厅闻函[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新闻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教育部党组的具体领导下,中央暨首都新闻单位从事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同志们,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采写出一大批优秀教育新闻作品,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营造了良好舆论环境。为总结交流两年来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经验,鼓励和表彰在教育新闻宣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促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在2001-2003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评选的基础上,我部将举办2004-2005年度优秀教育新闻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鼓励和表彰在教育新闻宣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进一步调动其关心教育事业、参与教育新闻宣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有力的舆论支持,更好地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评选范围及要求
1.凡中央暨首都新闻单位记者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5日期间,公开发表或播出于省级及省级以上报纸、杂志和省级及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关教育方面的消息、通讯、评论、摄影和声像报道作品,均可参加本次评选。特别欢迎各单位选送突出宣传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8号和16号文件精神、“两基”攻坚、职业教育、国家助学贷款、教师节、高考“阳光工程”等近两年教育部重点工作的优秀报道,同时,也欢迎选送有关教育新闻宣传方面的论文,将另行予以奖励。
2.内容真实,观点正确,客观反映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表达方式特色鲜明,版式设计新颖,文字生动,具有可读性,社会反响好。
3.每位记者均可选送消息、通讯、评论、摄影作品参评,但每个奖项的参评作品最多不得超过两篇(件),同一作品不得同时参评两个奖项。
4.每篇参评作品报送的份数分别是:文字类,复印件15份;图片类,原底片洗印件15份,附文字说明;广播类,普通磁带或光盘1份,文字稿15份;电视类,光盘1张,文字稿15份。所有参评作品均需填写《2004-2005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参评表》一式15份(可填写后复印),装订在文字、图片作品和广播、电视作品的文字稿上面。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作品附中文译稿。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本次评选活动设“优秀教育新闻奖”、“优秀版面奖”、“特别贡献奖”。其中“优秀教育新闻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报送及报送时间
参评作品请于2005年12月20日前,由作者自行报送至教育部新闻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组织领导及评选程序
2004-2005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评选活动由教育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请与新闻处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66097225;传真:66096612;电子邮件信箱:xw@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05年11月21日
附:2004-2005年度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参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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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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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意见 评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