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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西北新区市直机关建设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 [2005] 1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西北新区市直机关建设用地问题的意见》(宿建(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西北新区市直机关建设用地问题的意见
       目前,西北新区市行政中心、市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市卫生局及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动工建设,另外还有14个市直单位向市建委申请建设用地。根据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的性质不同,分为党政机关、市直事业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办公用地三种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北新区详细规划,结合西北新区土地的投资成本核算,我委对申请单位拟选位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和规划建设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建设要求
  (一)在行政机关办公区内,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准改变办公用地使用性质,不准用于建设单位职工住宅,如有改变,市建设投资公司须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张仙庙路以西用地原则上不规划办公区。
  二、建设用地规模
  (一)党政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发(1999)2250号)要求,按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0.5~0.6核定建设用地标准。
  (二)其它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建设规模应认真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满足各单位规范和使用要求,并参照其它市建设标准,核定建设用地指标。   三、土地价格
  (一)党政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土地价格,在核定用地标准范围以内每亩18万元(西北新区净地及配套建设成本测算为每亩18万元),超标准部分地价适当上浮。
  (二)其它企业单位办公用地土地价格在党政机关及市直事业单位土地价格基础上上浮30%。
  四、其它
  为加快西北新区建设步伐,尽快体现建设成效,各单位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后,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动工建设,凡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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