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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废止《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0-12
发布部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全爱卫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厅局:
  蚊香是广大群众广泛使用的一种卫生杀虫用品,尤其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因其价格低廉,群众仍把它作为驱蚊防病的主要方法。鉴于80年代以前蚊香制品主要以DDT、六六六等禁用杀虫剂为原料,其加工辅料中也含有不同的有害物质(如砷化物、苯并芘等),危害人体健康。为此,1986年中央爱卫会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86)中爱卫字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曾对监督、规范蚊香的生产和销售,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规定》已不适应依法监督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即行废止。
  希望各地在今后组织开展灭蚊活动中继续坚持科学合理用药。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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