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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5]4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武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4号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一是今年为军队裁军的第二年,退役士兵的数量相对较多;二是新增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增加,就业空间相对狭窄;三是国有企业改制力度进一步加大,进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日趋减少。对此,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目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
  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统一下达安置计划、择优录用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办法,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凡省未下达安置计划的垂直管理单位,一律由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和国防义房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计划,不得拒收、限收,对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任何行业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数量。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首先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才能面向社会招工。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5月份开始到6月底结束。义务兵从7月份、转业士官从8月份开始安排上岗并发放工资。接收单位要克服困难,选择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接收安置的系统内与系统外退役士兵要一视同仁,确保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样待遇。实行用工制度改革的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与现有职工同等对待。按国发[2001]31号文件规定,对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土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妥善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编办要及时为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办理入编手续与服务,保障安置顺利进行。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今年我市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ぉ规定,继续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安置计划,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缴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的转移金。自愿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接到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双退”领导小组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缴入市退役士兵保障资金专户,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需缴纳的有偿转移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扣。城镇退役土兵待安置期间,按我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半年生活费。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力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40%以上。凡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ぉ,在6月20日前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由本人到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公证手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补助标准按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服役一年的义务兵,按服役期二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执行,自谋职业补助金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劳动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退役土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

  三、适应需要,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
  加大对城镇退役土兵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土兵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民安字[2003]100号ぉ要求,按不低于每人300元标准,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市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并采取双向选择、就业洽谈等形式,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配合退伍安置部门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部门、各单位要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土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土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ぉ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ぉ和单位;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仍不纠正的,进行新闻媒介曝光,并由市政府督办室督办该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对经多次做工作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规定缴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将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确保2005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将随文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抓紧组织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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