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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善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去年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市委、市人民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全市人民共同努力,迅速有效地控制了疫情,取得了防治非典工作的胜利。但在抗击非典斗争中也产生了一些纠纷和遗留问题。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国办发(2003)66号)精神,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善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善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典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以后,因防治非典引发的一些矛盾、纠纷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发扬抗击非典的精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防治非典善后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患者和死者家属的抚慰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实际了解实情,切实解决非典康复患者和死者家属的具体困难。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热情帮助非典康复患者和死者家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非典患者和死者亲属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理解非典作为突发灾害的不可预见、不可抗拒性,理解人民政府防治非典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有效性,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正确对待防治非典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认真解决好非典及疑似非典患者的救治费用问题
  去年以来,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几次发文,明确非典及疑似非典患者救治费用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兑现救治费用的报销、清退工作。

  四、认真安排非典患者后遗病症的继续治疗,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研究措施,制定办法,妥善安排非典患者后遗病症的继续治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研究制定相应政策,认真进行个案分析,做好接待、解释工作,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好医患纠纷。

  五、加强对防治非典善后工作的领导
  防治非典善后工作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情况又比较复杂,各有关区县和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各区县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何荣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峻屹、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秉银、市卫生局局长张愈担任,成员为信访、法制、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治非典善后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峻屹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钱长龙、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赵国良担任。上述各部门要指定相关负责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要认真研究防治非典善后工作中的一些纠纷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工作。
  各有关区县、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善后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防治非典引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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