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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3 生效日期: 2004-04-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6号)精神,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竞争与合作,高标准、高速度、高水平地实现外经工作的大突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天津市外贸发展资金中列支200万元鼓励带动外贸出口的外经项目。
  (一)对经批准并在2004年在外注册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中方投资在3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进入埃及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乌兹别克斯坦工业园区、乌克兰农工商产业园区且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原对应奖励基础上增加40%。
  (二)对我市外经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2004年内发生的手续费进行资助,资助比例为50%。
  (三)对我市外经企业派出劳务人员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2004年发生的保费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为20%。
  (四)对我市外经出访团组及在境外举办投资洽谈活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二、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国外市场进行前期考察、参加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洽谈会的费用以及国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标书购置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费和调研费,经批准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重点资助。

  三、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对外工程保函专项基金”,即对符合条件的外经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给予不高于两个百分点的贴息。

  四、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对资产优良和信用良好的企业扩大贷款授信额度,扩大项目贷款规模,在开立保函收取保证金时给予一定优惠。

  五、根据企业需求,及时提供重点市场和外经项目信息,组织企业对重点市场进行考察,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商机。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研讨会,帮助企业培养复合型的外经人才。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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