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质检法联(2005)4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7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家用电冰箱(以下简称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制度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在推动标识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标识实施中,认识不统一、执法不严格,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没有标注,对使用的能效标识没有备案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有些企业甚至虚假标注标识,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标识的权威性,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的要求,要针对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组织全国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活动。现就加强标识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明确的工作,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要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505号)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开展能效标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标识行为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应把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日常检查内容包括:相关产品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等。要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执法,重点查验销售网点是否购进或销售了未粘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采用定期或集中的方式对冰箱或空调使用能效标识、备案能效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能效标识所标注信息的监督核查,特别是对投诉量大、高度疑似虚假标注的产品要进行重点抽查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效等级,日耗电量(冰箱),能效比(空调)。对于产品能效低于5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责令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在产品上粘贴能效标识、未履行备案手续、虚标能效等级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完善机制,强化效果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要建立快捷方便的投诉举报渠道及处理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的效果。要充分利用授权机构公告的标识备案信息,核验标识的信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整理,每季度将汇总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并抄送能效标识授权机构,由授权机构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定期进行公告。能效标识授权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能效标识备案管理系统,切实保障能效标识信息备案、公告和核验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库存产品粘贴能效标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销售2005年3月1日前生产的但未加施能效标识冰箱和空调产品,须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部位加施能效标识方能销售,补办能效标识备案手续,违者依法处理。

  五、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近期安排布置一项针对冰箱和空调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国家专项抽查活动,请各级质检部门、节约主管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抓紧实施。
2005年11月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