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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一府两院”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形成专门文件,由“一府两院”负责办理。
  三、“一府两院”接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议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四、“一府两院”一般应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应对办理结果的报告进行研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汇报,对办理不力的,将责成进一步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年底统一听取“一府两院”关于本年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在审议意见的办理过程中,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了解督促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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