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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5 生效日期: 2005-11-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发评价[2005]28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分布结构与营运效益等情况,我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中央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2005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适用于各部门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填报,其中:《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填报,《2005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二、本套报表由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和相关附表组成,为分户与汇总的统一格式。各部门境内企业报送级次为:大型企业报送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报表,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报送;中小型企业报送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报表,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报送。
  境外企业报送级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按照规定报送一级境外企业报表,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子企业并入一级境外企业报送;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有关情况,由境内投资单位填报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各部门及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做好全面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05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充分抵销的基础上,将各级子企业的会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按照规定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五、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应按相应核算方法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于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并单独汇总后报送。

  六、各部门应当在基层企业完成年终决算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报送及数据质量的审核工作;在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分析、撰写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七、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5月10日前报 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具体报送要求:
  (一)2005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八、为减轻企业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发)加挂了与财政部《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略)
   1.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2.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3.2005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4.2005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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