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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2 生效日期: 2003-11-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我市自1997年实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高度重视,各区县都制定了《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极大地鼓舞了部队士气,受到了广大义务兵家属的欢迎,有效增强了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意识。对于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及征兵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99年确定每户年2000元标准至今未做调整。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冬季征兵开始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从每户年2000元提高到每户年2400元。
  二、2003年前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仍按每户年2000元标准执行。
  三、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需经费,从区县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款中列支。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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