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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 2005-02-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办[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由省内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组成,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一: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省内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候选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聘任,任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决定解聘。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工作,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三)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室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室成员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本届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名单
  陈宏光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兼职律师
  李齐全阜阳师范学院政法系副主任、教授、法学硕士
  李韦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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