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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1 生效日期: 2003-09-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保护好天津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的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历史风貌建筑。
  二、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的标准为:建成50年以上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的建筑,包括建筑样式、结构、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点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反映我市建筑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特点的建筑;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我市的标志性建筑;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名人故居和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建筑等。
  三、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的内容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现状照片;建筑平面图;历史文化背景材料;历史风貌建筑坐落地点、产别、建造年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完损等级、建筑风格、土地使用情况、建筑意图和现使用情况等。
  四、为确保这次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保护风貌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和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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