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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3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3]32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计委、物价局:
  受美国和世界经济逐步复苏拉动,我国茧丝绸市场经过长时间的低落后,今年上半年出口明显好转。出口额同比增长7.68%,丝绸全商品出口折丝量为3.3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2%左右。加之我国部分地区夏季高温干旱,蚕茧生产受到一定影响,目前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干茧和生丝价格受出口回升和秋茧生产不利气候影响,已分别比年初上升约20%和15%。针对今年的茧丝绸产销形势,为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现就今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稳定秋茧产量,提高蚕茧质量。针对今年春茧减产,出口形势好转,我国部分产区夏季又出现高温、干旱的气候异常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帮助蚕农正确认识当前茧丝产销及价格形势,合理安排好今年的秋茧生产,加强桑园管理和投入,防止蚕茧产量进一步下滑。各地茧丝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为蚕农提供优质蚕种,积极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推广先进的养蚕技术,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提高蚕茧质量,保证蚕农收入。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2003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委[2003]449号)精神,结合今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加强毗邻省际、市县之间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茧业发展基础,有利于促进总量平衡和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政策。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特别是要加强与外省毗邻地区及本地区毗邻市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收购秩序混乱,切实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加强秋茧生产和收购组织领导。各地茧丝办要尽早向当地政府汇报秋茧生产收购有关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确实做好秋茧生产收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
  (一)加强对鲜茧收购单位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对个别有茧贩子活动的地区,当地茧丝办要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鲜茧收购单位要争取有关银行支持,提早筹措收购资金,杜绝“打白条’,保护蚕农利益;
  (三)各地茧丝办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茧站管理,坚持仪器评级,确保优质优价,保证蚕茧收购质价相符。
  蚕茧收购有关部门要针对今年的实际情况,提早准备,防患于未然,收购期间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有关价格执行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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