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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全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编制的《安徽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一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一2010年)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省是地方病流行较重的省份之一,流行的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其中碘缺乏病危及全省,地方性氟中毒主要流行于淮河以北及皖南的40个县(市、区),此外,2003年经初步调查我省蚌埠市等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性砷中毒。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制约了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奋斗,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全面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2000年我省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组织对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进行了改水,受益人口达97万人。
  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调查资料显示,全省氟斑牙人数约为292万人,氟骨症人数近10万人;全省21156个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自然村、649万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需要降氟改水,已查明的1?5万生活在高砷区人口需要降砷改水;碘缺乏病防治措施只要稍一放松,病情就会反复。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一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工作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立足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做好病区病情监测,进一步摸清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考虑,分步、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0年,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建立完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发病水平显著降低。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到2010年,保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100%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地方性氟中毒。到2010年,全省6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地方性砷中毒。到2005年,完成全省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到2010年,所有病区村及高砷区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和70%以上。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害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加大干预力度
  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巩固和扩大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合格碘盐供应,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氟中毒及地方性砷中毒地区,要切实落实以降氟、降砷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卫生、发展和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和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人畜饮水等工程进行降氟、降砷改水。已改水的地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保证改水区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

  四、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提高其生活质量。对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科学补碘措施,预防碘缺乏危害;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对地方性砷中毒患者,要以对症治疗为主,在个别病区可探索生物制剂治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及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及时制定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病情调查、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碘盐质量及降氟降砷改水水质监测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及高砷区优先安排实施改水工程;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合格碘盐普及率。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地方病防治财政措施,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负责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及高砷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位于城镇的病区降氟、降砷等集中式供水工程,并进行管理。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监部门要负责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预防控制碘缺乏病等地方病危害。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承担防治任务,安排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各相关渠道的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等地方病危害严重地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建设,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控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积极改善工作条件。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努力提高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
  (六)加强科学研究,开展部门合作
  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部门合作,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考核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于2006年底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0年底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考核评估方案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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