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锅[2003]359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搞好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起重机械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望迅速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我市有关整治工作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整治工作安排: 
  自查自纠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9月1日 
  集中抽查整治阶段:从9月1日至10月1日 
  总结完善措施阶段:从10月1日至11月1日 
  整治工作要求: 
  从即日起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照整治工作内容与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8月27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8月27日前,填写《天津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写出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上报市建委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同时报主管局(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外地进津施工单位报施管站汇总。 
  在集中抽查阶段,按照监管部门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建委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督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委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不少于25个。 
  10月20日前各区、县联合检查组将抽查的企业名单和整治情况,书面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和市建委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请速将此文转发至各基层单位。

附件:1、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
   2、《天津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调查表》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