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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2004]50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部编制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请在公路建设项目中遵照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工作的指导,项目法人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文件。
  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何问题和建设,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
附件:一、工程决算表
  二、表格关系图
  三、有关问题说明
交通部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或国有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以下简称工程决算)是指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的单价和费用支出,以及与批准的概(预)算对比情况。


    第四条   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级成部分。未编制工程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工程决算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工程决算根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
  (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招标文件、标底(如果有)及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
  (三)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
  (四)竣工图纸;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七条   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第八条   工程决算通过工程决算表(见附件1)进行计算,各表格的相互关系见附件2,有关问题说明见附件3。


    第九条   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1份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条   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决算概况;
  (二)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其 应说明招标方式、结果及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情况的说明;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
  (五)预留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
  (六)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
  (七)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
  (八)工程遗留问题;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工程决算表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表(01表)
  (二)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02表)
  (三)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03表)
  (四)概(预)算分析表(04表)
  (五)标底及合同费用分析表(05表)
  (六)项目总决算(分析)表(06表)
  (七)建安工程决算汇总表(07表)
  (八)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支出汇总表(08表)
  (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支出汇总表(09表)


    第十四条   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包括工程决算文件和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段工程决算表(10表)
  (二)工程全同登记表(11表)
  (三)变更设计登记表(12表)
  (四)变更引起调整金额登记表(13表)
  (五)工程项目调价登记表(14表)
  (六)工程项目索赔登记表(15表)
  (七)计日工支出金额登记表(16表)
  (八)收尾工程登记表(17表)
  (九)报废工程登记表(18表)
  (十)工程支付情况登记表(19表)


    第十五条   工程决算表应按照规定的填表说明编制,基础数据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填写,使工程决算与工程管理紧密结合,保证基础资料的完整性,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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