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安徽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86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安徽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一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一2015年)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血吸虫病急性感染已在绝大多数地方得到控制;有14个县(市、区)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13个县(市、区)和3个省属农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未控制流行地区的居民患病率降到2 55%。
  由于血吸虫病宿主和传播环节多,影响流行的自然环境因素复杂,缺乏有效的特异性手段,单一的防治措施很难奏效,一些地方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经费投入不足,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好,专业防治机构和队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加上我省频发洪涝灾害,螺情极易回升扩散,疫情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省有14个县(市、区)和1个省属农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还有2 8亿平方米钉螺面积,6万多血吸虫病病人,其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5千多人。
  为加快我省血防工作进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流行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一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深化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坚持血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流行区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目标
  (一)总目标。
  1.到2008年,全省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趋势,降低人畜感染率,压缩流行区范围,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均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不发生或极少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其中要有1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曾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疫情或螺情回升的县(市、区)均要重新达到相应的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在已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要有6个以山丘型流行为主的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经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13个县(市、区),要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2.到2015年,在巩固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的基础上,力争全省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目标。已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目标的县(市、区)要继续加强监测,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二)具体目标。
  1.压缩疫区范围。
  (1)到2008年底,全椒、天长、郎溪、广德、桐城、潜山等6个县(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和县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宿松、望江、怀宁、枞阳、安庆市郊区、东至、贵池、铜陵、无为、繁昌、南陵、当涂、宣州等13个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
  (2)到2008年底,曾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但疫情回升的泾县、石台县、青阳县、芜湖市市辖区、芜湖县、马鞍山市市辖区和铜陵市市辖区要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曾经达到传播阻断标准但疫情或螺情回升的太湖县、宁国市、绩溪县、歙县和黄山市徽州区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3)到2015年底,2008年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13个县(市、区)力争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其他流行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2.降低居民感染率和家畜粪检阳性率。
  (1)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家畜粪检阳性率控制在3%以下。
  (2)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感染率和家畜粪检阳性率均控制在1%以下。
  3.压缩钉螺面积。
  (1)到2008年底,全省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内陆钉螺面积比2003年有显著下降,其中易感地带钉螺面积下降30%以上,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50%以上。
  (2)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2008年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内陆钉螺面积和湖沼地区感染性钉螺密度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
  (1)到2008年底,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2)到2015年底,全省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
  5.提高血防知识普及率。
  (1)到2008年底,达到血吸虫病疫情控制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2)到2015年底,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
  (1)到2008年底,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三、策略和措施
  (一)尚未控制传播地区。
  山丘型流行区。结合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中小河流综合治理、节水灌溉和微型水利工程及退耕还林等经济开发和建设项目,重点实施工程灭螺。同时,采取人畜同步化疗、健康教育、改水改厕、家畜圈养等综合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钉螺面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湖沼型流行区。以采取人畜同步化疗、对易感地区实施药物灭螺和家畜圈养等措施为重点,并结合健康教育、以机代牛、农村沼气池建设和改水改厕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人畜感染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和疫情。同时,因地制宜地结合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水利工程、兴林抑螺和湿地保护等工程,改造重点地区有螺环境,压缩流行区范围。
  (二)传播控制地区。
  结合农业、水利和林业建设工程消灭残存钉螺,加强安全供水和粪便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并采取人、畜选择性化疗,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三)传播阻断地区。
  加强螺情监测,严防钉螺输入;对有残存钉螺地区的流动人群和家畜进行主动监测,加强对外来传染源的管理;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发动群众报螺报病;结合农村经济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
  四、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
  流行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策略。要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保障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防治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省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与其他湖区各省的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在我省水系相通、有螺环境相连的毗邻市、县(区)之间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分类分片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结合跨地区的农业、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安排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工程,统一协调开展各项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流行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实际,安排血防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省、市级政府对县(市、区)开展人畜查治病、查螺、药物灭螺、健康教育、晚血病人救治等必要的业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流行区各市、县(区)财政要根据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卫生、农业等血防专项经费及人员工资和福利。
  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开展的血防项目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在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按各部门职责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血防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及各市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社会力量对血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法律和政策保障。
  贯彻落实《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强化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预防、控制和保障措施,依法进行血防工作管理。国家对农民及其他人群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并对经济困难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由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鼓励流行区推行以机代牛、封洲禁牧、家畜圈养,并逐步将以机代牛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试点范围。流行区可组织农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确定。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血防机构改革。根据我省实际,对未控制流行的和疫情不稳定的市、县(区),原则上保留血防专业机构;对其他市、县(区),将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并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能胜任当地血防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将各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单设为血防专科医院,或与当地其他医疗资源整合,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完成血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任务。
  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充实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技术培训,开展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反应快速、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流行区各级农业、水利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需要的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农垦、监狱系统的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农垦、监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技术保障。
  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推进多学科合作、多途径研究,培育和发展新的防治手段、对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防药物的质量管理,保证血吸虫病患者化疗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不断提高我省血防工作水平。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实行防治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流行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层层分解防治目标和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对实现本规划目标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对没有实现本规划目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流行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年度血防工作报告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流行区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血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将年度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向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经常性与年终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对各地、各部门血防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于2009年初和2016年初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附件:安徽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压缩流行区范围目标计划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