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淮府办〔2004〕15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征兵工作,保证完成进藏兵征集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藏兵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入伍进藏兵每人给予经济奖励10000元,经费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5000元,在新兵起运前随《入伍通知书》一并发放给本人或家庭,其余5000元待退役后凭有关证件发放。对入伍进藏兵经济奖励经费,采取市、县(区)两级财政1:1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承担65万元,各县区共同承担65万元,按比例分配到各县区,要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发放。因政治和身体原因退兵或违规违纪中途除名的,全额退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二、对入伍的农村进藏兵每年的优抚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凭入伍通知书(加盖进藏字样)领取,每年“八一”之前兑现到位。
三、市政府为每名进藏兵在起运前办理一份80000元额度、两年期的意外伤亡保险。
四、被确定进藏的农村应征青年,是普通高中毕业的,根据本人自愿,入伍前允许农转非,按非农青年征集,不享受农村优待金和补偿金,退役后按非农业户口安置。
五、农村入伍进藏兵在退役后,根据本人自愿,凭入伍通知书(加盖进藏字样)和退役证,当地公安部门可将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
六、城镇入伍进藏兵退役后,凭入伍通知书(加盖进藏字样)和退役证,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优先安置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在执行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补助金标准的同时,补助金增加一倍,按规定的发放渠道发放到位,并享受皖政办(2004)19号文件所规定的政策待遇。
七、在职职工入伍进藏的,服役期间,其基本工资由原单位继续发放,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
八、对逃避、拒绝到西藏服兵役的,为应征公民逃避、拒绝到西藏服兵役出具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未完成进藏兵征集任务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九、各项政策的落实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办理。
十、各县区在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也可自行制定更好的优惠政策。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