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向欧盟成员国出口鱼类采用新的观赏鱼类(鲤科)卫生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2 生效日期: 2004-09-1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4]74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4月作出(2004/454/EC)决定,对欧盟2003/858/EC的3个附件进行了修改,对进口活鱼的卫生条件与证书格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欧盟的新要求,我局起草了向欧盟成员国出口观赏鱼类(鲤科)卫生证书(见附件),并已经得到了欧盟的正式确认,现就新卫生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采用新的《观赏鱼类(鲤科)卫生证书》对向欧盟成员国出口的鱼类出证,证书的电子版本请从总局网站“动植物检验检疫”专栏中下载。

  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议定书,严格观赏鱼类出口前的各项查验,只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才能出具卫生证书,允许出口。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切实做好对注册观赏鱼场的水生动物疫病(尤其是SVC)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保证我国输欧观赏鱼的卫生安全和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总局。
  联系人:刘金龙
  电话:82261913
  传真:82260156

附件:中国向欧盟出口观赏鱼类(鲤科)的卫生证书样本(略)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