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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社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社区建设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区建设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城市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有关社区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全省社区建设发展情况确定每年社区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省民政厅、财政厅在对各地社区建设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各地的补助(奖励)金额;有关市县根据省里确定的补助(奖励)金额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审核后,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补助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社区建设工作年度综合考评主要包括: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社区专职人员的配备;社区居民自治程度;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是否达标;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经费;社区公益场所建设及社区兴办的便民便利服务网点;社区驻地单位内部福利设施向社区开放度;社区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工作;社区内民政优抚对象及特困人群的生活帮扶;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社区低保工作;社区计生、卫生、文化、治安等工作;社区内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社区服务公益设施的利用程度;社区居民及单位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度;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的满意率等。


    第五条   省级社区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上采取由区(县、市)级政府申报项目计划书,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补助金额,按照“集中重点”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筛选上报使用项目。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对各地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审,确定对各地的省级社区建设资金补助金额。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审定,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采取抽查的办法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级社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开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所必需的基本设施建设,包括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的公益场所的修缮;社区居委会办公设备的购置;社区服务的网络建设;社区建设工作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   社区建设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并且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确保省级社区建设资金在使用上公开透明。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社区建设资金采取由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进度进行审核拨付资金的办法。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社区建设资金的决算。结余的项目资金经省里批准后,原则上仍用于该区(县、市)的社区建设。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把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追加或调减省级社区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社区建设工作综合考评为每年的1月至5月,6月至7月为确定补助金额、市级申报项目、审核和拨付资金阶段,8月之后为项目组织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开展各种考评活动,加强对省级社区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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