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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池政〔200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池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检查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一)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许可机关制发的行政许可规定;
  (三)检查许可机关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
  (四)检查有关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查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六)向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了解有关情况;
  (七)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接受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根据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谎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监督、调查。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权向许可监督机关举报,许可监督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许可监督机关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情形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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