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297号
大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光华实验学校学杂费的请示》(港物价[2003]25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上海光华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天津市光华实验学校,符合民办教育“四独立”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规范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光华实验学校中学部收费标准为:初中学杂费每生每学年6000元,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年6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建校费等其他费用。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请你局通知光华实验学校到你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招收的新生起执行,此前在校的学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