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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 1998-11-17
发布部门: 刚果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人口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工作的三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

——中国医疗队来刚果工作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刚果境内的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黑角吉吉医院中国医疗组来首都布拉柴维尔的出差费。

——中国医疗队的办公费用和家用电器费用。

第十三条

刚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刚期间的医疗、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以及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免费提供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和卧具。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工作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到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曲阜君  吉浩姆·奥朗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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