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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开展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国人部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5月23日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发[2001]10号)要求,现就部署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切实把选拔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好、实施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要求的高层次人才”的精神和中发[2001]10号文件要求,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选拔数量。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具体推荐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批准数量的80%。因行政隶属关系或机构调整等原因,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生较大变化,需对控制指标数进行调整的,由相关地区、部门人事厅(司、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核准。

  三、严格选拔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发(2001]1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推荐,推荐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取得的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必须得到国内或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公认。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予推荐。要从严掌握选拔条件,防止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平均主义等不正之风,确保推荐人选的高水平、高素质。

  四、严格选拔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1]10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要进一步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在推荐人选工作中,要进行专家评议,认真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对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拟确定的人选,须经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除涉密人员外,报送人事部前必须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参加评议工作的专家名单及专家对推荐人选的评价意见要一并报送人事部。

  五、广泛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他们为榜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六、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报送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一份(涉密人员和从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要加以注明);人选一览表和人选统计表各一份(表要打印,盖省市或部门章);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使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2.0版)。
  报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
  联系单位: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4214765、8421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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