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 2004-08-25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掌握粮食生产、购销情况的必要手段。目前早籼稻收购正在进行,中晚稻收购在即,为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建立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开始受理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粮食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定,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明确粮食收购审核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尽快规定、印制本地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及早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规范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开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一站式”窗口服务。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粮食收购中持证经营、照章纳税、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近期,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开展督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2004年8月2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