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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方去文
津巴布韦共和国卫生和儿童福利部常秘普·斯科桑纳博士:
常秘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于一九九八年派出八名医务专家(姓名、专业、资格和工作地点附后)组成的医疗队到津巴布韦奇通圭扎综合医院、奇诺伊医院和布拉瓦约医院工作。工作期限为二年。
二、中国医疗队在津期间的工资及待遇(加薪、年度奖金等)按津方聘用当地或外籍同类同级医生的统一规定支付,并允许将其月工资的三分之一汇回国内。
三、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签订的《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除医疗队人数、专业、工作地点按本函上述一二项的规定办理外,全部适用于本届中国医疗队。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构成中、津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刘贵今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哈拉雷
(二)津方复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大使馆大使阁下,
我们确认贵馆1997年12月12日来函内容。根据1983年12月20日两国政府签署议定书条款规定,贵馆来函是协议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对上述来函第一段进行了修改,并认为此修改意见仍属本协议内容。即:“……8名政府级医官(通科医生)组成的医疗队……”
如蒙阁下接受上述修改意见,双方换文即成为聘请8名医生的协议。
感谢阁下的不断支持与合作。
津巴布韦共和国卫生和儿童福利部常秘
高波尔
(签 字)
19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