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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1-16 生效日期: 1998-01-16
发布部门: 津巴布韦
发布文号:

(一)中方去文

津巴布韦共和国卫生和儿童福利部常秘普·斯科桑纳博士:

常秘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于一九九八年派出八名医务专家(姓名、专业、资格和工作地点附后)组成的医疗队到津巴布韦奇通圭扎综合医院、奇诺伊医院和布拉瓦约医院工作。工作期限为二年。

二、中国医疗队在津期间的工资及待遇(加薪、年度奖金等)按津方聘用当地或外籍同类同级医生的统一规定支付,并允许将其月工资的三分之一汇回国内。

三、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签订的《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除医疗队人数、专业、工作地点按本函上述一二项的规定办理外,全部适用于本届中国医疗队。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构成中、津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刘贵今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哈拉雷

(二)津方复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大使馆大使阁下,

我们确认贵馆1997年12月12日来函内容。根据1983年12月20日两国政府签署议定书条款规定,贵馆来函是协议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对上述来函第一段进行了修改,并认为此修改意见仍属本协议内容。即:“……8名政府级医官(通科医生)组成的医疗队……”

如蒙阁下接受上述修改意见,双方换文即成为聘请8名医生的协议。

感谢阁下的不断支持与合作。

津巴布韦共和国卫生和儿童福利部常秘

高波尔

(签 字)

19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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