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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 2004-08-23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人[2004]55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人(2002)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业资格晋级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管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申报工作。

  第三条 职业资格晋级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属于烟草行业鉴定机构鉴定的所有职业(工种)。

  第四条 职业资格晋级标准。
  (一)'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的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的最高等级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三)'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的最高等级为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第五条 职业资格晋级规定。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经鉴定站申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经鉴定站申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经鉴定站申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经鉴定站申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可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具有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经鉴定站申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原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可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六条 职业资格晋级申报程序。
  (一)'中华技能大奖'和各类技术能手表彰决定颁发后,荣誉称号获得者所属鉴定站,应在征求荣誉称号获得者本人同意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将符合职业资格晋级条件的人员,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职业资格晋级申报材料包括:
  1.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情况简介;
  2.申报晋级的职业(工种)及等级;
  3.获得荣誉称号、相应职业资格及个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所属鉴定站的推荐意见。
  (三)鉴定站在考务管理系统中独立开设一个鉴定批次,将职业资格晋级人员的姓名、申报职业(工种)、等级、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理论和实操考试成绩统一录为60分。
  (四)鉴定站从考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申报名册、成绩名册并生成电子数据文件,盖章后随同申报人员照片(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办证。
  (五)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反馈证书数据。
  (六)鉴定站负责职业资格晋级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发放工作,并在考务管理系统上接受证书反馈数据,职业资格晋级的人数归入鉴定站当年鉴定统计范围。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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