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管[2003]355号
各市宣传部、建委、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合肥市建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4年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二十周年,为了展示二十年来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成就,激励工程建设战线广大职工,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徽省十大建设工程”(下称“十大工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大工程”评选活动主办单位为: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建设厅;协办单位为:安徽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十大工程”评选范围为:我省1984年一2003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评选数额为10个,工程类别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配:
房屋建筑工程2-4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4个;
交通、水利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水库、机场等)3-5个;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2-3个。
三、评选的“十大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经过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工程规模大、质量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体量、高度、层数为省内同类型工程之最;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面积、跨度或生产能力为省内同类型工程中之最;
3、交通、水利工程的规模、里程或发挥的作用为省内同类型工程中之最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4、工业建设项目在同类型工程中生产能力最大(含单一产品生产能力最大)或技术最先进。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都应有代表工程参选。
四、“十大工程”的申报程序: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各市建委(含合肥市建管局)组织申报,每个市申报的工程数额不得超过5项,同类型工程只可申报1项。
2、交通、水利工程由交通、水利、民航、铁路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每个行业申报的工程数额不得超过4项,同类型工程只可申报1项。
3、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各市建委会同市经贸委或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每个单位申报的工程数额不得超过3项,同类型工程只可申报1项。
4、社会各界也可推荐申报。
五、申报资料的内容:
1、《安徽省十大建设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一份;
3、反映工程科技创新,最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的资料以及工程设计水平、工程质量水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色照片3张。
六、“十大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建设厅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经贸委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讨论、评议,确定20项侯选工程。
八、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20项侯选工程有关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请公众投票,并设公众参与奖。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众投票情况研究确定10项工程为全省“十大工程”,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九、在“十大工程”评审工作的同时,组织二十年来建设工程成就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省建设厅协助。
十、召开实施质量监督工作二十周年纪念大会,请省领导出席大会,在会上颁发“十大工程”证书。
十一、评审时间安排:
1、2003年印发文件;
2、2004年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工程项目;
3、2004年4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候选工程;
4、2004年5月将候选工程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
5、2004年7月,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十大工程”,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6、2004年9月,在合肥开会授牌。
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交通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