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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
  为推进我国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开展,经批准,自2004年8月9日起,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已利用亚洲4号卫星进行传输。为加强管理,规范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央节目平台付费频道接收参数为:亚洲4号卫星(东经122度),下行中心频率4020MHz(C10V转发器)、4100MHz(C12V转发器),下行垂直极化,前向纠错3/4,符号率27.5Msps。具体事宜可咨询中央数字电视节目公司(010-88244148)。
  2、各单位从事的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有关的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活动,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3、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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