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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文化合作计划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08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罗马尼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和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1994年7月12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就1997年至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

(一)文学、图书馆、出版社

第一条

双方将支持各艺术联合会、协会、创作中心为考察和交流经验而互派专家。同时支持交换书籍、图片、幻灯片、电影、杂志及其它资料。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图书馆和东方研究所之间的合作,交换书籍、期刊和其它音像资料,互派专家参加重要的文化活动或交流经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派一个3-4人图书馆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14天。中方将于1997年访问罗马尼亚,罗方将于1998年派一3-4人的汉学家代表团赴华考察,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翻译专业和文学著作,互派翻译家、出版家和书籍修复工作者。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组织书展,展览结束后展品视可能提供给接待国文化部门。

第五条

罗方邀请中方参加“罗马尼亚文学翻译者研讨会”,中方将视可能邀请罗汉学家赴华参加类似的研讨会。

第六条

双方将为在两国大出版社之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代表性的出版社同罗马尼亚文化部下属出版社之间直接接触提供便利,以便于交换版权和合作出版。

(二)艺术活动

第七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在本国举办的电影、戏剧、音乐、民间艺术、古典和现代舞蹈、美术等领域的国际性活动,支持参加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以此促进专业机构、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之间建立直接的关系。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派一个3-5人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4天的访问和专业交流。

第九条

根据对等的原则,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将与罗马尼亚文化基金会互派一个5人创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4天的访问。

第十条

双方鼓励戏剧院校的师生参加对方举办的戏剧院校汇演。

第十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对等的原则,为互派室内乐小组(弦乐四重奏)或独唱、独奏演员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中方将在罗马尼亚举办下列艺术活动:

1997年中方将派烟台京剧团(30人)访罗演出一周。

1999年中方将派一个民族歌舞团(20人)访罗演出一周。

罗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下列艺术活动:

1998年罗方将派轻歌剧院艺术团访华演出(20人,7天)。

1999年将派一芭蕾舞小组访华演出古典、现代芭蕾片段(10人,14天)。

第十三条

双方将鼓励应邀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比赛、艺术节、音乐或美术营地。

(三)展览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将在罗马尼亚举办如下艺术展览:

1998年举办《中国版画展》,随展2人,14天。

1999年《中国工艺展》,随展2人,14天。

2000年《中国国画展》,随展2人,14天。

罗方将在中国举办如下艺术展览:

1997年罗马尼亚现代画展,随展2人,14天。

1998年罗马尼亚画展(1997年罗文化部下属的国家考察和艺术展览中心组织的个人画展之一),随展2人,14天。

1999年罗马尼亚小型雕塑展(装饰艺术、现代艺术),随展2人,14天。

(四)文物和考古

第十五条

双方将研究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派博物馆和文物专家进行考察和交流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双方将为对等举办以“历史文物的利用,融入现代城市环境的可能性”为题的展览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交换有关历史文物的立法、研究、保存和修复,以及建筑工艺和材料方面的刊物。

第十八条

双方将研究举办一次题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研讨会的可能性。

(五)其它

第十九条

双方将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民文司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文化部少数民族司之间互派代表团,以互相了解对方在保护、开发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做法。

第二十条

双方将为两国友好城市和地区之间进行文化交流提供便利,以此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教育和科学

第二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教育合作和交流协议》期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将在两部达成的双边合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科学院将支持在科学研究领域的继续交流。

科学院之间的科学合作要落实到较长时间的考察上。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研究技术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基础上,根据所签署的年度计划进行合作。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新华通讯社和罗新社继续发展合作,交换新闻和新闻图片,交流经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出版社和印刷厂之间进行直接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专家(3-4人,10-14天)。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罗马尼亚广播公司根据双方1994年12月签订的合作协定继续开展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罗马尼亚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交换音乐和新闻节目,互派记者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罗马尼亚国家档案馆将根据各自的兴趣,在对等基础上进行档案学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经验交流。

五、卫生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鼓励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互派专家进行短期考察,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交流信息和资料。支持医学学会、生物医药学研究所和传统医药中心之间直接开展合作等。

为此,两国卫生部将定期签订直接的合作协议,以确定合作的细节和条件。

六、青年和体育

第三十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青年组织之间根据1996年10月15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罗马尼亚青年体育部青年工作合作备忘录》发展关系。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体育组织和协会根据1995年10月23日在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罗马尼亚青年体育部体育合作协议》发展关系和交流。

七、一般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双方至少提前三个月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对方感兴趣的代表大会、会议、艺术节、国际比赛及其它文化、科学活动。

邀请参加比较重要的国内和国际活动的邀请信至迟要在活动开始前两个月发出。邀请信中将写明由谁负担访问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以及访问期限。

被邀请方至迟在活动开始前两周确认是否接受邀请。参加代表大会、会议、专题讨论会等活动的费用,除邀请方提供特殊条件外,将按有关这些活动的规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规定的人员时,至迟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报告题目及懂何种外语通知对方。

接待方将在有效时间内通知对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在对等的基础上,双方要为对方人员提供便利,使之在该国现行规定允许范围内,在图书馆和科学机构中开展研究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为了进行展览的筹备和布置,派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该目录由接待方印刷。

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至展出地点。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帖等做必要的宣传。

八、财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短期访问人员,包括艺术团人员和随展人员的费用将按以下办法负担:

1.派出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零用金、国内交通和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互派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派出方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手续费、场地费、广告费以及国内运输费。

3.展品如有损坏、毁坏或丢失,接待方必须向派出方提供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十八条

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所需的费用(乐谱、剧本、教材、刊物、录音带、唱片、微型胶卷、图片等),以及这些材料的运输费将由送出方负担。

第四十条

明文规定以外的其它交流项目费用的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四十一条

自费访问的一切费用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可根据派出方的要求代订客房、飞机票或火车票、安排活动,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九、最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00年12月31日失效。本计划于1997年9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扬·卡拉米特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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