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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1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88号

《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6月1日
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行动方案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2)558号),建设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印发的全国节水规划纲要及《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现状及问题和意义
  深圳市是全国七大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境内无大的江河和水库调蓄水资源。据近期统计数据,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的五分之一和广东省的六分之一,75%的供水水源依靠市外调入。
  尽管如此,我市浪费用水现象仍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居民节水意识不强,浪费用水较为严重。目前我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282升/人.日,已达到欧美发达国家以居住别墅为主的用水水平,也远高于南方城市平均水平。居民生活用水约占我市自来水总用水量的39%。二是单位和企业节水潜力较大。经实际测试,单位和企业因用水跑冒滴漏和缺乏循环用水等节水措施造成的节水潜力在14%左右。如果采取中水、污水、海水利用等措施,节水潜力还要更大。三是中小学校、中低档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浪费用水严重。如中小学校的实际用水达到154升/人.日,而规划用水定额仅为40升/人.日。四是一些中小供水企业市政管网漏耗率较高,节水潜力达10%左右,浪费较大。
  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工作,既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应对水资源短缺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开展节水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现有可利用水资源基础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市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性问题。

  二、总目标
  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总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力争2008年把我市建设成节水型城市和社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办公厅对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的领导,市政府已下发《关于调整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6)25号)。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创建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锦奎、市水务局局长蒋尊玉担任;成员由市水务局一位分管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段洪雷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区创建工作,按市创建方案安排的时间完成本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供水企业要相应成立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机构,保证创建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进一步完善在全市重点单位用户中建立的节水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节水联络员作用,保证节水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将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业绩考核。

  四、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主要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大力开展创建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
  1.节水宣传活动。
  通过在电视台、电台播放节水公益广告、组织市民参观水源及供水工程、开展节水征文等活动,对市民进行“惜水、爱水、节水”教育,使市民了解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深远意义,以此提高我市全民的节水意识。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各新闻单位配合,此项工作在创建期间全程开展。
  2.节水宣传报道。
  应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一是把节水宣传教育作为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项内容,节水习惯应从娃娃抓起。二是设立深圳市的“节水节”来提升节水宣传的影响。三是加大新闻媒体节水公益宣传的力度,各大新闻媒体应开辟专门栏目,免费开展节水公益宣传。
  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光荣, 浪费用水可耻”的良好风尚。宣传节约用水和创建活动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对违法用水现象予以曝光与批评等,以促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教育局,各新闻单位配合。
  3.节水宣传公益广告。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辖区及公共场所至少设立一块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宣传广告牌。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管局、工商局、水务局配合,于2006年年底完成。
  4.创建节水好家庭。
  为搞好这项活动,实行领导带头,公众参与,市节水办具体指导的办法。市主管领导及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应带头参加,接受公众监督;市水务局将定期公布节水好家庭的用水情况,定期组织节水好家庭评比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组织,各供水企业,深圳晚报等单位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5.创建节水型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1997)45号)及有关要求,认真查找本企业、本单位用水薄弱环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整改措施,首先动员全市各重点单位用户(年用水量超过30000立方米以上)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是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基础,应加大节水管理力度。此项工作由市贸工局负责,市水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供水企业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6.创建节水模范学校。
  根据中小学校用水多,学生对家长影响大等情况,在全市各学校开展普及节水知识、组织节水征文比赛、评比节水模范学校等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水务局负责,各中小学校,各供水企业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7.拍摄节水宣传片,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免费发放节水袋。
  拍摄节水小窍门等节水宣传系列短片,并在深圳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向全市中、小学生免费发放节水袋,让市民了解节水知识,掌握节水窍门。动员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到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工作中来。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学校,团市委等单位配合,2006年8月完成。
  (二)加强节约用水的基础管理。
  1.调整修改节约用水规划。
  按照创建考核标准,以及《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修编《深圳市节约用水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2.充实节约用水机构。
  (1)落实节水专门机构编制和经费。各区政府应设立节水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编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编办、财政局指导,2006年年底完成。
  (2)建立健全市用水大户联络员制度,有健全的三级管理网,责任落实到人。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贸工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3.法规制度建设。
  (1)应有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供水、节水、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或规章。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法制办配合,2006年上半年完成。
  (2)节水检查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对单位用户依法开展节水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法制办负责,2006年年底完成。
  4.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修改完善我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完善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资料,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方案,合理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环保局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2)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海水利用设施,在现有海水用作工业冷却水的基础上,开展海水淡化、海水冲厕的前期项目研究。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贸工局、建设局配合,2006年启动该项工作。
  5.开展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
  (1)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并应用于实际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贸工局、建设局、城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2)根据节约用水规划,新、扩、改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改善处理工艺,使处理后水质达到回用要求,使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配合,2008年上半年完成。
  (3)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建设分质供水设施,利用中水、雨水或污水回用水。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等配合,2006年开始实施。
  (4)自2007年开始凡新建公园绿地、景观、道路清扫等用水,一律从污水回用,中水、雨洪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渠道解决。
  2008年后特区内现有公园及2010年后特区外现有公园,均应采用中水、雨水和污水回用解决绿化和景观用水需要;污水回用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均应利用污水回用水作为市政杂用水。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水务局、规划局、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等配合,2006年启动该项工作。
  6.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
  (1)根据我市水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实行计划开采和水质检验,水资源费收费率达9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2006年年底完成。
  (2)根据我市水资源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市级控制地面沉降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7.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严格限制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审批、验收手续要齐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供水企业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8.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按时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超计划加价收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开展此项工作。
  (2)根据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考核标准及建设部、水利部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节水统计报表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2006年10月完成。
  9.开展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
  (1)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节水科研活动,已建项目做好调查和改进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贸工局、建设局、规划局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2)落实节约用水设施技术改造资金。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务局、贸工局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3)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建设局、贸工局配合,2006年启动该项目。
  10.节水器具。
  针对市场上不合格用水器具较多,群众难以识别,安装、维修不便等问题,组织加大清理整顿不合格用水器具市场工作力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联合市工商局、水务局、建设局等部门和各供水企业组织开展,2007年年底完成。
  贯彻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深圳市节水型器具名录制度,单位用户和居民应采用或使用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向社会发布《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规划局、建设局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11.完善定额管理。
  (1)根据节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及用水状况制订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根据国家和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及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完成我市单位用户行业用水定额,并报省经贸部门批准后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实行定额管理。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质监局配合,2006年开始启动,2007年年底完成。
  (2)通过对国内行业用水定额的比较,使单位用户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质监局配合,2006年开始启动,2007年年底完成。
  12.开展节水科学管理。
  (1)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之间应当建立三级电脑节水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与有效管理,并统一、规范管理基础资料。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统计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开始启动,2007年年底完成。
  (2)确保规范化、周期性地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开始启动,2007年年底完成。
  (3)有计划地进行节水技术知识培训。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贸工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三)努力达到各项考核指标要求。
  1.产业结构。
  (1)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0.5。
  根据深圳国民生产总值和用水情况,调整产业结构,达到要求。
  (2)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0.2一0.25。
  调整产业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节约用水,达到要求。
  (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降低率≥4%。
  不断降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不含农业)取水量,达到要求。
  上述(1)、(2)、(3)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贸工局、统计局、水务局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2.城市计划用水率≥95%。
  将单位用户逐步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使计划户取水量达到要求。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质监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3.工业节水。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
  应督促各单位用户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提高重复利用率,达到要求。
  (2)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
  应调查摸清全市间接冷却水循环率的现状情况,加强单位用户技术改造力度,使该指标达到要求。
  (3)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加大单位用户技术改造力度,应着重提高工业生产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使该指标达到要求。
  (4)工艺水回用率≥50%。
  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原因是我市以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为支柱产业,其用水特点是产值高、取水量低、废水处理难度大,工艺用水水质要求高。应研究新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使该项指标达到要求。
  (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80%。
  我市2004年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为96.0%,已高于标准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目前水平。
  (6)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5%。
  应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达到要求。
  上述第(1)(2)(3)(4)项工作由市贸工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统计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局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第(5)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贸工局、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第(6)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统计局、贸工局、水务局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4.自建设施供水管理。
  应按有关规定在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应达到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98%;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达到100%。
  该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规划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及各供水企业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5.城市水环境保护。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40%。
  我市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为36.7%,达不到标准。应加紧特区外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争取在2006年年底达到要求。
  (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20%。
  2005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仅为0.2%,大大低于标准。采取的措施:一是开展罗芳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2007年动工建设,2008年6月30日前建成;二是对有条件的已建成污水厂进行工艺改造,达到处理回用要求;三是对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按节水条例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达到标准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城管局、统计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8年上半年完成。
  6.城市公共供水。
  (1)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30%。
  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我市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争取在2007年内达到要求。
  (2)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95%。
  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我市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争取在2007年内达到要求。
  (3)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98%。
  1997年,特区内的户表率已达到100%,高于标准要求,应提高特区外的户表率,力争在2006年年底达到要求。
  (4)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8%。
  各供水企业应加强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爆管抢修及时率和取、供、销水量计量准确率及减少公益性无表用水。此项指标有不稳定性,要达到标准需做较大努力。
  上述第(1)(2)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统计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第(3)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供水企业负责,市水务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第(4)项工作的分工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157号)要求,但时间最晚不迟于2008年上半年。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各供水企业应编制城市供水管网规划和水质发展规划,推广使用新型管材,严格供水管道工程审批程序,确保供水管道质量。各供水企业,DN>75供水管道年更新率不小于2%,DN≤75供水管道年更新率不小于4%,全面降低供水漏失量。
  (四)进一步细化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各项指标要求。
  在本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任务目标分解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我市节水现状,存在问题和差距,对创建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
  此项工作由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于2006年10月完成。
  (五)自查、评比、验收阶段工作安排。
  总结归纳资料,在自查和评比基础上,申请并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验收。
  此项工作由市创建节水城市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迎接检查验收工作。2008年3月1日完成申请工作,并迎候检查。

  五、创建活动的资金落实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创建活动,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社会提供资金保障。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贸工局、水务局、科技信息局配合,按年度分别落实。

  六、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按《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要求,大量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工作职责将由区政府来承担,各区政府应尽快成立区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领导小组,以利于领导协调全区创建工作;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节水工作人员,以利于《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和创建方案的贯彻执行。各区应按市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各区的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市创建领导小组,按时完成本区的创建工作。为确保在2008年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予公布,请各区人民政府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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