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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科信[2006]47号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5月11日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以下统称CMM)认证2级以上(含2级)的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MM认证资助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 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通过CMM 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通过CMM 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CMM 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和监管。


    第五条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CMM认证实施进度报告。


    第六条 在认证通过后6个月内,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资助资金,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受理窗口(设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三)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四)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五)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六)CMM认证证书;
  (七)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八)认证费用凭证;
  (九)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
  申请表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


    第七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企业现场核实工作,拟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八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复查,并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对未通过审(复)核的软件企业,不予资助,并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CMM资助资金的,追回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助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实行前已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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