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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798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2003)26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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