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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 17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门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的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65号和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食品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监督力度和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为手段,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立的各项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中卫生部确定的3个方面的工作重点是餐饮企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整治的内容为:
  (一)餐饮企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
  1、企业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
  3、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过程的管理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
  4、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学校、幼儿园食堂(包括学生集体餐生产企业、学生奶生产企业等)。
  1、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和索证管理情况;
  2、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
  3、学校、幼儿园或食堂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建立食品加工卫生措施的检查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制度;
  4、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过程的管理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准许生产和使用的品种;
  2、监督检查卫生许可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生产行为;
  3、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是否与卫生许可的范围一致,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项目是否合格。

  三、重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快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机制和企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7月下旬到12月中旬,集中开展对上述重点内容的整治工作。在重点整治的同时,加快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广,通过定期公布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强化自身管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四、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上述三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时,要加强与教育、农业、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切实解决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中的薄弱环节。

  五、加强新闻宣传,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量化分级管理这种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卫生监管新模式,同时要及时将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及监督检查发现的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扶优治劣,震慑不法行为,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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