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2]35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们接到一些地方企业对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方面有关问题的咨询,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我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点击我们网站(www.moh.gov.cn)查阅此文稿。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chenr@chsi.moh.gov.cn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稿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已获得我部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以下称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向境外转让或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应当按进口产品重新向我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二、已获得我部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向境内转让或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应当按国产产品重新向我部申请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三、已获得我部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以下称产品责任人)委托境内其它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受委托企业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获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同时,受委托企业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产品责任人索证(包括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受委托企业应当将产品生产的有关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产品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同时标注的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四、申请补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申报单位应向我部提交申请报告和公开的遗失声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补发卫生许可批件,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已正式撤销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符合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报保健食品。申报单位需提供原批准单位出具的撤销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原件。申报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原保健药品名称。
  六、已获得我部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到期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经初审后,申报单位最迟不得晚于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前2个月向我部提出申请。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时,应主要审核产品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申报单位向我部提交初审材料时,不需再提交“健康相关产品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
  九、一种产品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生产地址生产的,该产品的责任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需提交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供该产品国内所有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上应同时注明产品所有生产企业的名称。
  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