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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民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民政部、财政部
2003年7月18日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等
因战
9960
2140
因公
9800
2110
一等
因战
7680
1720
因公
7550
1680
因病
7420
1670
二甲
因战
3880
810
因公
3770
790
因病
3680
770
二乙
因战
2600
680
因公
2520
660
因病
2480
650
三甲
因战
1560
510
因公
1540
490
三乙
因战
1390
430
因公
1390
42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镇
255
250
245
农村
195
190
185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780
6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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