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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域范围。


    第三条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户口类别,统称为“居民户口”,发放统一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只划分“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其“职业”栏按照居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登记。


    第四条   芜湖市区采取在“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第一分中心公安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公安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户口的模式,市辖三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服务大厅受理下列申请迁入我市的户口:
  (一) 夫妻相互投靠;
  (二) 子女投靠父母;
  (三) 父母投靠子女;
  (四) 投靠其他亲属就学;
  (五) 离休或退休来芜;
  (六) 外地人员返城;
  (七) 购买商品房;
  (八) 经商纳税;
  (九) 来芜投资;
  (十) 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十一)引进人才;
  (十二)赡养或抚养;
  (十三)工作调动;
  (十四)招工录用;
  (十五)知青子女返城;
  (十六)随军;
  (十七)持证未落人员;
  (十八)三县移居市区;
  (十九)其他疑难户口。


    第六条   办理户口迁入户口的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迁入户口的申请人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户口迁入申请呈批表》;
  2、提交与户口准入类别相对应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二)受理。
  公安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等需调查核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办理户口承诺单》;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办并出具《补办材料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后,按规定办理。
  (三)迁移。
  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入户。
  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16周岁以上公民需携带身份证照片1张)回到公安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办理时限。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当场办理;第(十九)项规定情形以及上述批量办理的户口,在二个月内办结。


    第八条   审批权限。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十八)项规定情形的,由大厅主任审批决定;第(十九)项报市局批准。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入户以实际居住的门牌为准。对新建居民小区尚未编制门牌而公民已实际居住的,按产权证门牌号临时编制,正式门牌确定后,申请人再办理变更户口住址手续。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工作中,实行“公开户口政策、公开入户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结时限”的“三公开一承诺”制度。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公布办理户口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加大警务督查力度,对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 工作推诿拖延,刁难群众被投诉举报的;
  (二) 违反户口政策弄虚作假,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办理户口的;
  (三)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各类申请迁入我市户口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时限》(略)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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