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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4 生效日期: 1997-02-24
发布部门: 葡萄牙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文化、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本着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文化交流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文化

第一条

1.双方将在以下领域进行信息、资料和视听材料的交换:

(1)档案

(2)考古

(3)建筑遗产

(4)文化统计和规划

2.双方鼓励每年进行档案管理专家的交流。

3.双方鼓励每年进行考古和建筑遗产专家的交流。

第二条

1.双方鼓励通过两国的相应机构,特别是各自的国家图书馆之间专家的互访,促进在图书馆管理领域的双边合作。

2.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图书馆之间书刊资料的交换。

3.双方鼓励在对两国历史有重要意义的图书遗产的修复和保护领域建立合作。

4.双方鼓励在图书馆管理领域相互交流人员培训方面的经验。

5.双方鼓励相互支持对两国关系史的研究。

6.双方鼓励葡萄牙作家作品中文版的翻译和出版。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团组的互访并互派团组参加对方举办的音乐、戏剧、舞蹈和杂技方面的国际艺术节。

第四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物工作者的交流和合作(包括中国故宫博物院与葡萄牙相应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并互办文物展览。

第六条

执行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教育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直接交流和持久的合作,交换教育资料和信息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双方将在下列领域交换资料和信息:

1.各自的教育体制和教学大纲;

2.教学机构的管理体系;

3.期刊和其他校内刊物;

4.教育体制的评估和监督;

5.教育学研究;

6.扫盲以及乡村教育发展。

第九条

双方可互换教师去对方国家教授本国语言。有关聘请教师的具体条件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的学生和教师参加对方组织的语言、文化暑期班。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将在接待外国学生的专业和学科范围内向葡方提供六个为期十一个月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葡方将通过卡蒙斯学会每年经中国国家教委向中方提供两个为期八个月的葡萄牙语言和文化专业的奖学金名额和两个为期十个月、面向大学毕业生、大学教师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研究人员的研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但需得到接受方的认可。

派遣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当年奖学金生候选人名单。

接受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对奖学金生候选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每份申请报告均应包括申请人的履历、学习计划、逗留期限并指明将要去学习或进修的教学机构。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将奖学金生抵达的日期通知接受方。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往返)由派遣方负担。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每月的奖学金数额和其他待遇将根据各自的现行规定来确定。

第十五条

双方将在派遣方提供获取奖学金证明后为奖学金生办理签证提供方便。

科学

第十六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两国在社会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一交流由葡萄牙国家科技研究委员会与中国有关社会科学机构协商。

电影

第十七条

双方有兴趣支持本国影片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双方有兴趣在1998年或1999年互办中国和葡萄牙电影回顾展。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资料馆互换影片。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研究人员互访。

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具体交流和合作条件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直接协商。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记者和记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青年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之间交流信息,以促进人员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的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体育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继续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妇女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中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葡萄牙争取妇女平等和权益委员会进行交流,以加深相互理解和友谊。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派一个代表团互访。

通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中除经特殊商定的项目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组和人员互访时必要的往返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往返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突发病的医疗和市内及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和其他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遂项商定。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同意,举行商签新的文化交流计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将在适当时机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交流计划的有效期将延至新的计划签订之时。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朝          蒙特伊罗

(签 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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