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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人教司关于更换《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国家广电总局人教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广播影视集团:
  根据广发人字[1997]322号文件《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已有一批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了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广发人字[2002]1166号)规定:截至2002年8月31日,已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各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需要统一更换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现将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发新证考核标准:
  (一)  政治立场坚定;
  (二)  具有较强的“喉舌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三)  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四)  具备播音主持岗位必需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        换发新证办法:
  (一)截至2002年8月31日,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年满50周岁的人员,由本人进行业务总结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由各省、区、市播音员主持人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合格,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办理完毕换发新证手续。所需证书请向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征订。联系人:魏晋萍,联系电话:010一63981170。
  (二)其他已持证人员必需参加下列课程的学习培训:
  讲座
  名    称
  主讲人
  一
  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资格考试总体安排
  李金荣(广电总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2、播音主持专业辅导讲座绪论
  张颂(北京广播学院教授)
  二
  广播电视宣传方针政策与宣传纪律
  李宗达(广电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三
  广播电视基本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
  王云鹏(广电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四
  新闻理论与业务
  (一)新闻事业
  (二)广播电视节目
  汪  良(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播音指导)
  五
  新闻理论与业务
  (一) 新闻采访与写作
  (二) 新闻评论
  敬一丹
  (中央电视台播音指导)
  六
  播音主持导论
  (一) 播音主持工作与正确创作道路
  (二) 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与职业意识
  方  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音指导)
  七
  播音主持业务实践(文稿播读)
  (一)新闻评论稿播读
  李瑞英(中央电视台播音指导)
  八
  播音主持业务实践(文稿播读)
  (二)文艺作品稿播读
  (三)知识讲解稿播读
  卢  静(北京广播学院副教授)
  经过必要的考核并合格的,由各省、区、市播音员主持人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3年11月28日前办理完毕换发新证手续,同时把《播音员主持人换证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rjslzc@chinasarft.gov.cn。考核办法由各省、区、市播音员主持人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自行制定,报总局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制作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换发新证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联系人:曾世峰,联系电话:68026708、86092191。

  三、(略)
  四、订购培训教材和教学光盘的费用,请各省、区、市广电局人事处统一收齐后于8月10日前汇至北京广播学院,并注明“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材光盘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分理处
  户    名:北京广播学院
  帐    号:03809088005906
  北京广播学院从8月15日开始向各地发送教材及光盘。

  国家广电总局人教司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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