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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 2004-07-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制定了《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所属科研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工作。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编办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对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要求,现就开展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阶段性评估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评估验收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速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目标,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改革方案的具体要求,以结构调整、机制转变和人才分流为重点内容,全面考核科研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改革实施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促进各类科研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新机制,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公益服务能力,增强面向市场的动力和活力,为加速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促进公益科研工作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二、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改革方案的要求,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和其它方式改革的科研机构,从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制度创新和能力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对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主要评估内容
  1.结构调整方面应达到的阶段目标
  学科专业结构优化。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调整学科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突出科研优势和特色;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支持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组织结构设置合理。研究室(所、中心)的设置要与学科专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管理职能处室数量大幅度压缩,行政管理人员比例控制在非营利机构编制的10%左右;后勤部门及所属企业进行了归并和整合。
  人才队伍配置高效。按照核定编制,竞争择优组建精干科研队伍,人才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人才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改革前相比有明显改善,中青年科研人员占科技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中青年科技人员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占一半以上;科研岗位梯次设置合理、比例分配适当。
  2.机制转变方面应达到的阶段目标
  已推行全员聘用制。制订科技人员遴选和聘用办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人员聘用基本到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和竞争上岗;制订了岗位考核和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了解聘和辞聘制度,做到人员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流动人员的比例达到核定编制的20%以上。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除高级人才外,新录用人员探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和按业绩定酬的原则,建立起适合科研机构特点、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收入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适当拉开收入档次;建立了对贡献突出人员的奖励制度。
  建立开放机制。骨干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培养(或联合培养)研究生数量、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的数量逐步增加。与国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或部门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装备以及有关数据库、资源库建立向全社会开放共享机制。
  完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深入落实和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议事和决策制度健全规范。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探索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试行科研院所长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制度。
  3.人才分流方面应达到的阶段目标
  对分流人员安置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使大部分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在改革中保持稳定。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制订相应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转岗到科研机构所办科技企业工作;在清产核资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科研机构与所属企业之间规范的产权关系,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企业化转制部分以外的其他分流人员,通过鼓励自谋职业、提前离岗、转岗培训和转入其它事业单位等多种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对待岗人员实行专门管理,制订相应过渡性管理办法。
  4.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应达到的阶段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改革配套经费全额用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设,科研经费及其它国家投入经费管理规范、使用高效;结合本单位情况实行了课题制,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提高科研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改革中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在有关办法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资产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
  5.创新能力方面应达到的阶段目标
  科研人员工作任务饱满,改革后工作满意度和积极性明显提高;科研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得到明显改善,能够基本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较高;科研实力稳步提高,承担国家及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总体增长;科技成果、专利、论文及人才培养等科技产出总体增长,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步扩大;科研成果大部分得到推广应用,社会反映良好,对行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二)对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的主要评估内容
  按照改革方案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完成了清产核资、资产划拨以及资本金核定等工作;进入企业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办理完成关系交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注册,尽快纳入当地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内部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突出和强化主导产品和技术,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提高,科技产业化规模和效益逐年增长,科技人员收入稳步提高。积极研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步方案。
  (三)对其它方式改革的科研机构的主要评估内容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完成了隶属关系变更、经费渠道划转以及相应关系交接等工作。结合各自的发展定位,对科研业务方向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内部机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科技咨询、服务和推广等方面的业务量有所提高。进入大学的科研机构能够与大学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评估验收的工作程序
  评估验收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工作程序分为机构自查、部门评估和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1.机构自查。由各科研机构根据上述评估验收内容进行自查,形成验收工作自查报告、近三年有关改革及发展统计数据、科研机构制订的改革配套文件汇编以及其它相关说明材料,报各自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2.部门评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科研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检查评估。经评估认为已达到相关验收要求的部门,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
  3.联合验收。验收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联合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参加。专家组听取部门改革工作的全面汇报,实地考察或重点抽查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对科研机构的评估采取汇报答辩、查阅档案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在综合各位专家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评估专家组提出最终评估验收意见。通过联合验收的部门,国家财政逐步提高对其人均科学事业费的投入强度。
  从2004年开始,分批对已批复改革方案的部门进行评估验收。拟在2004年接受首批验收的部门,科研机构自查工作要在8月份完成,部门评估工作要在9月份完成,10月底前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年底之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
  本指导意见在首批部门验收时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关工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改革工作进度,认真做好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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