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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0 生效日期: 1997-02-20
发布部门: 基加利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卢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该队由十二人组成,即妇产科大夫二人,外科大夫、儿科大夫、内科大夫、针灸大夫、麻醉师、五官科大夫、化验员、手术室护士、译员、厨师各一名。工作期限均为两年,从到卢旺达之日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卢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卢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健全医院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基本戈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敷料试剂、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由卢方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交通费、办公费、医疗费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八条

医疗队应尊重卢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医疗队工作期满后,按期回国。如卢方需要,医疗队员本人愿意延期,在征得中方同意后,其任期可自动延长。如卢方要求继续派遣,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在基加利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何金才  赫麦拉·约瑟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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