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3]6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品种92个,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自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07个,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自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三、本市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单独定价程序,在2003年2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国家计委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审核后重新核定价格。
六、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附件1:92种甲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附件2:107种乙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