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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3]6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品种92个,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自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07个,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自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三、本市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单独定价程序,在2003年2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国家计委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审核后重新核定价格。

  六、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附件1:92种甲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附件2:107种乙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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